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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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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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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 在此條規定下,保險人必須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現金給付,而年金給付則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這意味著保險人需在明確的期限內處理申請並發放給付款項。例如,如果被保險人申請了殯葬費的現金給付並經審查後應予發給,保險人必須在收到申請書後的十日內完成給付。

相關函釋 1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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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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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