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 在此條規定下,保險人必須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現金給付,而年金給付則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這意味著保險人需在明確的期限內處理申請並發放給付款項。例如,如果被保險人申請了殯葬費的現金給付並經審查後應予發給,保險人必須在收到申請書後的十日內完成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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