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規定,保險給付應以現金發給,並直接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同時通知其投保單位。然而,根據第43條,自行請領保險給付的情況下,保險人不必通知其投保單位。而根據第48條第2項規定,若金融機構帳戶在國外,則手續費用由請領保險給付的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的人負擔。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涉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的範例有關於保險給付的發放途徑、通知程序和國外帳戶的費用負擔等相關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