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領取死亡給付後,於被保險人死亡宣告被撤銷,並繳還所領死亡給付再參加勞工保險時,被保險人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據本條例第19條第6項規定領取死亡給付後,若被保險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銷並繳回所領死亡給付後再參加勞工保險,則被保險人原有的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範例: 根據資料顯示,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所談及的情況是指如果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了死亡給付後,而被保險人的死亡宣告又被撤銷並繳回所領死亡給付後再參加勞工保險,則原有的保險年資應予以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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