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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領失蹤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三、災難報告書或其他相關事故證明。
  2.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及順序,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3.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為未成年者,其所具之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4.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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