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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65 條(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2. 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3. 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二、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三、提出放棄請領書。 四、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4. 前項遺屬年金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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