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5 條(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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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 2.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 3.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二、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三、提出放棄請領書。 四、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 4.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設遺屬給付五順位: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採當序排他並有第二順位一年遞補條款。
Q · 家人領勞保遺屬年金,順位怎麼排?我能領嗎?
五順位當序排他,前順位有人符資格後順位歸零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遺屬年金分五順位: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採「當序排他」,只要前順位有任何一人符合條件,後順位完全沒份。但第三項給了第二順位父母兩扇後門:第一順位全部不符條件,或第一順位逾一年未請領,父母即可遞補請領年金。
白話解讀
一個勞工過世後,誰能拿到遺屬年金?不是全家平分,也不是誰先申請誰拿,而是按這條法律定的嚴格順序。配偶和子女在第一順位,父母第二,祖父母第三,孫子女第四,兄弟姊妹殿後。這個順序的殺傷力在於「當序排他」:只要第一順位有任何一人符合資格,後面四個順位連碰都碰不到這筆錢。你以為的「死者生前很疼我這個弟弟,他會希望我拿遺屬年金」完全沒有法律效力。但這條藏了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後門:第三項讓第二順位父母在第一順位全部不符條件或有特殊情形時得以遞補,而且第一順位如果一年內都沒申請,第二順位可以先領。這是這條最「內行」的地方——你以為第一順位霸佔著資格不申請,其他人永遠等不到錢?錯了,一年時限一到,父母可以出手。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規範被保險人死亡後遺屬年金給付與遺屬津貼之請領順序,採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五順位當序排他制,並設第二順位於第一順位全部不符條件或逾一年未請領時得遞補之機制,是台灣勞工社會保險遺屬給付分配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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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爸爸職災過世,媽媽和哥哥都是第一順位嗎?
依本條第 1 款,配偶和子女共同列為第一順位。媽媽(配偶)和哥哥(子女)都是第一順位,只要任一人符合請領條件即排除後面順位。同順位多人需協商請領方式,勞保局依第 63-3 條處理同順位多人共同請領。年金給付同順位有二人以上時是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這個細節會影響每人實拿金額。
Q2第一順位的嫂子和我侄子完全不申請,我這個第二順位的父母要等多久才能領?
依本條第三項第 4 款,第一順位「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遺屬得請領。所以要等整整一年。這一年內第一順位如果突然申請,第二順位就沒機會了。實務提示:如果知道嫂子沒打算申請,主動請她簽放棄請領書依第三項第 3 款可立刻啟動第二順位請領資格,不用等滿一年。
Q3後順位領到年金後,第一順位突然回來主張權利會怎樣?
依本條第四項,第一順位重新主張或再符合條件時,年金停發改由第一順位領取。但已發給第二順位的年金不必返還,第一順位也不能要求補發之前沒領到的。實務上是誰領走的就是誰的,這個規定保障後順位在遞補期間的領取權利。
Q4勞保遺屬年金順位是什麼?
依勞保條例 65 條,分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五順位,採當序排他制。
Q5什麼叫當序排他?
前順位有任何一人符合請領條件,後順位就完全喪失請領資格,不能跟前順位分錢。
Q6勞保遺屬給付跟遺屬津貼差在哪?
年金按月領(97 年後加保者適用),津貼一次給(97 年前加保者擇一),順位制度共用本條。
Q7什麼是第二順位遞補?
第一順位全部不符條件、失蹤、放棄、或逾一年未請領時,第二順位父母可依第三項取得請領資格。
Q8勞保遺屬年金怎麼申請?
備齊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明、存摺影本,向勞保局線上或書面提出,15-30 日核定。
Q9第二順位父母怎麼啟動遞補請領?
請第一順位簽放棄請領書(最快),或等第一順位逾一年未請領後,備齊文件向勞保局申請。
Q10同順位多人怎麼分配年金?
依勞保條例 65-3 條,年金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同順位人,需共同協議或委由勞保局核定。
Q11怎麼證明第一順位行蹤不明?
提出戶政事務所失蹤登記、警察局報案紀錄、或法院宣告失蹤裁定,向勞保局申請依第三項第 2 款遞補。
Q12勞保遺屬順位 vs 民法繼承順位差在哪?
勞保配偶綁子女同順位,民法配偶獨立為固定繼承人可與任何順位共同繼承,兩制度可能配出不同結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bor_insurance_65 | civil_inheritance_1138 | national_pension_40 |
|---|---|---|---|
| 請領者範圍 |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
| 配偶地位 | 與子女同列第一順位,平均分配 | 固定繼承人,可與任何順位共同繼承 | 與子女同列第一順位 |
| 遞補機制 | 第二順位於第一順位全部不符或逾一年未請領得遞補 | 無遞補,前順位拋棄繼承即由後順位繼承 | 比照勞保 65 條設計 |
labor_insurance_65
- 請領者範圍
-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 配偶地位
- 與子女同列第一順位,平均分配
- 遞補機制
- 第二順位於第一順位全部不符或逾一年未請領得遞補
civil_inheritance_1138
- 請領者範圍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配偶地位
- 固定繼承人,可與任何順位共同繼承
- 遞補機制
- 無遞補,前順位拋棄繼承即由後順位繼承
national_pension_40
- 請領者範圍
-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 配偶地位
- 與子女同列第一順位
- 遞補機制
- 比照勞保 65 條設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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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9 則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 事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考量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死亡給付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公平性,當 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應就二法律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 ,不得分別辦理
- 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法定情形時,得遞延由第二順序遺 屬請領遺屬年金,惟且僅限於第一順序得遞延與第二順序,不得擴及第三 順序以下遺屬
- 核釋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當序受益人尚未提出申請即死亡、再婚或 被收養,後順序遺屬得否申請遺屬津貼之疑義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 條、施行細則第 14 條,投保單位於其勞工離 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 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 第一順位遺屬於國外有行蹤不明之情形,第二順位遺屬得以切結書主張第 一順位遺屬為行蹤不明,請領遺屬年金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同時亦有符合該 條所訂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 25% 眷屬補助,但為了避免重複請領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能擇一請領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失能或老年相關一次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 給付者,其給付得由其遺屬承領
- 法律字第 0940045919 號
- (76)法參字第 10643 號
立法沿革 4 版
(0470711 制定)
殘廢給付,依左列規定各款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何一等級者,按該等級之標準給與之。 二、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之標準給與之。 三、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三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再升一等級之標準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四、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再升兩等級之標準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五、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再升三等級之標準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六、依前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核定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七、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害或疾病身體之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者,一律依照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按其加重後殘廢給付日數,發給殘廢給付,但原已局部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八、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害或疾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同時其不同部位又成殘廢者,一律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按前列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發給殘廢給付,但原已局部殘廢部份,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九、前列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身體殘廢程度加重之原因,係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所致者,按各該款之規定所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增給百分之五十。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除依照前條規定請領殘廢補助費外,並增給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領取職業傷害給付期滿,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0680117 全文修正)
受領前二條所定遺屬津貼之順序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0970717 修正)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二、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三、提出放棄請領書。 四、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殘廢給付,依左列規定各款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何一等級者,按該等級之標準給與之。 二、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之標準給與之。 三、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三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再升一等級之標準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四、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再升兩等級之標準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五、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礙,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等級以上者,按其中最高等級再升三等級之標準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六、依前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核定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七、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害或疾病身體之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者,一律依照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按其加重後殘廢給付日數,發給殘廢給付,但原已局部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八、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害或疾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同時其不同部位又成殘廢者,一律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按前列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發給殘廢給付,但原已局部殘廢部份,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九、前列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身體殘廢程度加重之原因,係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所致者,按各該款之規定所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增給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除依照前條規定請領殘廢補助費外,並增給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領取職業傷害給付期滿,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受領前二條所定遺屬津貼之順序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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