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請領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眷屬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眷屬為配偶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 (二)眷屬為養子女時,戶籍謄本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三、在學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四、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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