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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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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時,該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其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並準用第七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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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5 條,當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八十時,若該金額不足新台幣四千元,則應按照新台幣四千元發給。如果被保險人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則同時適用第七十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5 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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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5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時,該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