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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時,該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其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並準用第七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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