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時,該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其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並準用第七十條規定。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5 條,當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八十時,若該金額不足新台幣四千元,則應按照新台幣四千元發給。如果被保險人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則同時適用第七十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5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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