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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延後請領之期間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次月起,計至其提出申請之當月止。
  2.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提前請領之期間自提前申請之當月起,核計至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所定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
  3. 前二項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並準用第四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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