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28 條(失業認定之完成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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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職訓期滿未推介就業者,職訓單位應轉請公服機構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合併計算以 6 個月為上限。
Q · 職訓結束沒找到工作,失業給付能接著領嗎?
依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訓單位應主動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已領取與職訓後新核發的失業給付須合併計算,總期間仍以第 16 條規定為限(一般 6 個月,中高齡或身心障礙者 9 個月)。受訓人不需自行重新申請失業認定。
白話解讀
職訓課程結業那天,很多人以為一切就結束了:沒找到工作的話只能自己重新想辦法。但就業保險法偷偷留了一條銜接通道給你。如果職訓期滿職訓單位還沒幫你推介到工作,他們有義務「主動」把你轉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還要轉請勞保局接著發失業給付給你。也就是說,你不用重新排隊、重新申請、重新走一次認定程序。更關鍵的是合併計算:你之前領過的失業給付月數,加上現在要接著領的,天花板還是第 16 條的 6 個月(中高齡或身心障礙延長為 9 個月)。這條不是給你憑空多發錢,而是保障「你去受訓不會因此被扣到剩下的失業給付額度」。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規範職業訓練期滿後的失業給付銜接程序:當職業訓練單位未能成功推介受訓人就業時,負有主動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的程序義務,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已領取與後續核發之失業給付須合併計算,總期間不得超過第 16 條規定上限(一般 6 個月,中高齡或身心障礙者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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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先領了 3 個月失業給付才去受訓,結訓後還能領剩下的嗎?▾
可以,但要注意合併計算。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明確規定要以第 16 條的給付期間為限(一般 6 個月,中高齡或身心障礙 9 個月)。已領 3 個月者,結訓後最多還能領 3 個月,加總不超過 6。內行人提示:如果是非自願離職且投保年資長,趕在領滿前去受訓是划算的策略,因為受訓期間領的是職訓生活津貼,不佔用失業給付額度。
Q2職訓期滿被推介到一份工作但不想去,會被取消失業給付嗎?▾
要分兩層看。第 28 條處理的是「未推介就業」的情形;如果職訓單位或公服機構有推介但無正當理由拒絕,會觸發第 13 條、第 14 條的不予核給規定。正當理由包括薪資過低(低於原離職前 60%)、通勤距離過遠(超過 30 公里)等。內行人提示:拒絕推介時要有書面記錄,寫清楚拒絕理由,這是日後爭議時唯一的防禦籌碼。
Q3職訓結束沒人通知我轉介,這算誰的責任?▾
依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職業訓練單位對期滿未推介成功的受訓人負有主動轉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程序義務,非屬可裁量行政指導。職訓單位漏未轉介可能構成行政疏失,影響受訓人權益,可向勞動部申訴。內行人提示:保留所有與職訓單位的書面溝通記錄,包括 LINE、Email、紙本表單,是日後主張權益的關鍵證據。
Q4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範職訓期滿後失業給付的自動銜接程序,職訓單位有主動轉介義務,已領與後領的失業給付合併計算 6 個月上限。
Q5職訓期滿轉介是什麼程序?▾
職訓單位將未推介就業的受訓人主動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並同步通知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的行政流程。
Q6什麼叫合併計算失業給付?▾
受訓前已領與職訓後新核發的失業給付月數加總,總期間仍以第 16 條規定為上限(一般 6 個月,中高齡或身心障礙 9 個月)。
Q7職訓生活津貼和失業給付差在哪?▾
職訓生活津貼是依第 19 條於受訓期間發放,失業給付是依第 11 條於失業期間發放。兩者分別計算,職訓津貼不消耗失業額度。
Q8職訓結束沒找到工作該怎麼辦?▾
依第 28 條等職訓單位主動轉介公服機構完成失業認定,不需自行重新申請。期滿前 2 週主動詢問承辦人員轉介流程。
Q9失業給付期間怎麼算?▾
依第 16 條,一般 6 個月、中高齡或身心障礙者 9 個月。第 28 條合併計算受訓前已領與結訓後新領的月數,總計不超過上限。
Q10怎麼跟職訓單位確認轉介?▾
期滿前 2 週帶就業保險投保證明、離職證明,直接問承辦人「結訓後若未推介,會幫我轉到哪個公服機構」,留書面記錄。
Q11失業認定要準備什麼文件?▾
結訓證明、就業保險投保資料、離職證明、身分證、存摺影本。由職訓單位主動移送,受訓人配合補件即可。
Q12第 28 條 vs 第 11 條請領條件差在哪?▾
第 11 條是失業給付的基礎要件(非自願離職、投保年資 1 年以上);第 28 條是職訓後續領的特殊銜接程序。兩者不衝突,受訓人仍須符合第 11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result | key_factor |
|---|---|---|
| 受訓前未領過失業給付 | 結訓後可領滿第 16 條完整期間(6 個月,中高齡或身心障礙 9 個月) | 失業給付月數從零起算 |
| 受訓前已領 2 個月失業給付 | 結訓後最多再領 4 個月,合併計算總月數 6(中高齡延伸至 9) | 扣除已領後計算剩餘額度 |
| 受訓前已領滿 6 個月失業給付 | 結訓後不再核發失業給付,但仍須完成失業認定(轉介就業) | 額度耗盡,僅剩程序權利 |
| 中高齡或身心障礙者結訓未推介 | 合併計算上限為 9 個月,比一般人多 3 個月空間 | 第 16 條延長給付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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