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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28 條(失業認定之完成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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