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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就業保險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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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3.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44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10年1月1日施行,101年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Q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什麼時候開始可以領?

2010年1月1日起可向勞保局申請

依就業保險法第44條第2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第35條)自民國99年1月1日(2010年)正式施行。也就是說,從2010年1月1日起,就業保險年資滿一年的受雇者,在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即可向勞保局請領津貼,最長6個月。本條第3項另定101年12月4日修正條文(含雙親可同時申請)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解讀

一部法律從立法院三讀通過,到你真的能拿它去申請權利,中間有一段時差叫做「準備期」。就業保險法第44條定了三個時間點,但第二項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重點:民國98年增訂的第35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99年1月1日(西元2010年)正式開始施行。也就是說,從2010年1月1日起,爸爸或媽媽去辦育嬰留職停薪,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每月投保薪資60%的津貼,最長六個月。這個福利已經存在超過15年,但到今天還有大量受雇父母完全不知道自己有這筆錢可以領。更進一步,民國101年修正之後,雙親可以同時辦育嬰留職停薪、同時領津貼,這對雙薪家庭是一個巨大的權利升級。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44條為本法施行日期之程序性規定,採三種生效方式並存: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1項)、98年修正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條文自99年1月1日施行(第2項)、101年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3項),構成育嬰津貼制度的生效時點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到底怎麼領?什麼時候開始有?

從民國99年1月1日(2010年)開始施行。條件是在子女滿3歲前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雇主不得拒絕),且就業保險年資滿一年。核准後自己向勞保局申請津貼,每月給付投保薪資60%(目前加計政府補助實為80%),最長6個月,每個子女都可以申請。雙親可同時辦、同時各領各的。

Q2我當初沒領,現在還能補領嗎?

實務上勞保局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求權採2年時效。若你是2年內請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資格但沒申請,還可以補辦;超過2年基本上追不回來。若正在請或即將請育嬰假,立刻向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臨櫃申請,不要拖。

Q3爸爸可以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嗎?

可以。民國101年12月4日修正後,父母可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同時各領各的津貼,一個雙薪家庭最多能領到12個月份。很多家庭仍默認只讓媽媽請,白白放棄一半可領的錢。

Q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民國99年1月1日(2010年),依就業保險法第44條第2項,距今已超過15年。

Q5就業保險法第44條是什麼?

規定本法及各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的生效起點。

Q6什麼叫自公布日施行?

指條文於總統公布之日起算第3日發生效力,不另設準備期,多用於程序性微調。

Q7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哪個機關發的?

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就業保險基金給付,不是公司發,所以要自己主動申請。

Q8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怎麼申請?

確認就保年資滿一年→子女滿3歲前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備妥文件→向勞保局e化系統或臨櫃申請。

Q9育嬰津貼金額怎麼算?

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110年7月起政府另加發20%合計80%,最長6個月。

Q10怎麼讓雙親都領到育嬰津貼?

依101年修正,父母分別向各自雇主申請留職停薪、各自向勞保局申請,可同時各領6個月。

Q11怎麼證明自己符合就保年資資格?

可向勞保局查詢就業保險投保年資明細,累計滿一年即符合。

Q12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vs 育兒津貼差在哪?

育嬰津貼是就業保險給付、需留職停薪且有年資;育兒津貼是社福補助、不需離職、依年齡發放,兩者可併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
給付率(99-110年6月)投保薪資 60%
給付率(110年7月起)60% + 政府加發 20% = 80%
單親請領最長 6 個月
雙親同時請領(101年修正後)各自最長 6 個月,一家最多 12 個月份

Value

給付率(99-110年6月)
投保薪資 60%
給付率(110年7月起)
60% + 政府加發 20% = 80%
單親請領
最長 6 個月
雙親同時請領(101年修正後)
各自最長 6 個月,一家最多 12 個月份

立法沿革 3

(0910425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0980421 修正)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1011204 修正)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於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第三十五條條文
(0910425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0980421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1011204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於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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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第 44 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保險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