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條,這項標準是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第1項規定所訂定的。根據相關案例,例如台灣高等法院的裁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且被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根據以上內容來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條是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第1項的具體規定,涉及如何確定被保險人是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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