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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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補助者,得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申請器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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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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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補助者,得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申請器具補助。
立法理由本條所定器具補助,係提供勞工遭遇職業傷病後,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有必須使用相關輔助器具者,給與補助,以協助其後續生活或工作。復考量政府整體資源有限,爰定明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津貼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 法令名詞
(1100423 制定)
本條所定器具補助,係提供勞工遭遇職業傷病後,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有必須使用相關輔助器具者,給與補助,以協助其後續生活或工作。復考量政府整體資源有限,爰定明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津貼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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