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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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一、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 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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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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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 勞動部公告勞工失能照護補助金額調整為 1 萬 3,083 元,並自 113 年 5 月 1 日生效
- 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失 能)照護補助時,考量該補助由勞工職災保險基金支應,該保險費由雇主 全額負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情形,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勞動基準 法第 59 條規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
-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 ,申請災保法傷病給付者,不論其住院期間係於災保法施行前或施行後, 如何依相關規定申請(住院)照護補助之說明
- 勞動部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與施行 後,發生職業災害失能之保險事故如何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第 2 款失能照護補助,及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 補助辦法等規定之說明
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一、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 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
立法理由一、考量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期間,會面臨需要照顧服務之處境,且其花費相當可觀,爰於第一款定明其住院治療期間可申請照護補助。 二、因職業傷病致終身無工作能力之被保險人,雖可請領本保險之失能年金,惟照護需求之負擔仍屬沈重,爰於第二款定明是類人員申請照護補助之條件,以周全其基本生活保障。 三、為與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看護補助予以區別,爰定名為照護補助。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2 條條文
(1100423 制定)
一、考量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期間,會面臨需要照顧服務之處境,且其花費相當可觀,爰於第一款定明其住院治療期間可申請照護補助。 二、因職業傷病致終身無工作能力之被保險人,雖可請領本保險之失能年金,惟照護需求之負擔仍屬沈重,爰於第二款定明是類人員申請照護補助之條件,以周全其基本生活保障。 三、為與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看護補助予以區別,爰定名為照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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