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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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 2.前二條及前項補助之條件、基準、申請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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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前二條及前項補助之條件、基準、申請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已於第六條至第十條定明本保險之適用對象,除強制納保者外,亦定有準用參加本保險之自願加保對象,及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得由其雇主辦理加保之規定。考量實務上部分未參加本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無法獲得保險給付保障。為關懷是類勞工及其家屬之災後生活,提供適度之相關補助,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一項補助之條件及補助基準等事項訂定辦法。
(1100423 制定)
一、本法已於第六條至第十條定明本保險之適用對象,除強制納保者外,亦定有準用參加本保險之自願加保對象,及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得由其雇主辦理加保之規定。考量實務上部分未參加本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無法獲得保險給付保障。為關懷是類勞工及其家屬之災後生活,提供適度之相關補助,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一項補助之條件及補助基準等事項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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