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7 條
快速跳轉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面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提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7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抱歉無法回答該問題。
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立法理由為保障因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之職業災害勞工權益,爰定明其原得享有之權益,對於新雇主仍繼續存在。
- 法令名詞
(1100423 制定)
為保障因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之職業災害勞工權益,爰定明其原得享有之權益,對於新雇主仍繼續存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