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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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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一、辦理投保手續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 二、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或投保薪資調整表,除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填者不予受理外,漏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薪資疏誤。 三、申報本法第十一條之外國籍員工加保,未檢附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2. 2.前項補正之提出日期,以送交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3. 3.第一項所定負責人印章,得以負責人簽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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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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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