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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投保申請書或加保、轉保申報表者,以原通知保險人之日為申報日;逾期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報日。
  2. 本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投保申請書或加保、轉保申報表者,其所屬勞工之保險效力依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生效。
  3. 投保薪資調整表經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者,自申報日之次月一日生效;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月一日生效。
  4. 投保單位未如期補正,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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