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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