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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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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子女、孫子女在學,另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五、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為無謀生能力,另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六、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另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的規定,受益人如果要請領遺屬年金,必須準備以下書件: 1. 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4. 子女、孫子女在學,另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5. 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為無謀生能力,另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6. 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另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上述法條,提供一個範例即是:如果受益人為無謀生能力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必須檢附相應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以符合法定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66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6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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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