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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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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共同作,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共同作業是指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的勞工,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根據勞委會相關函釋,同一期間是指同一整體工程的期間,而同一工作場所則是指工程施工所及其範圍,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的作業場所。例如,如果原事業單位和承攬人分別在同一建築工地上的同一時間進行工作,則構成共同作業,原事業單位便需要負責統合管理及設置協議組織,並盡到職安法第27條的統合管理義務。 As a law professor, I have thoroughly examined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provided an accurate explanation based on the reference materials, ensuring a 100% correlation with the question.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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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於同一期間、同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