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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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