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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指其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產生健康危害影響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及工作負荷等工作型態,致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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