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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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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七、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八、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九、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十、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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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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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規定:「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