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二、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危害勞工,應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崩塌等必要措施。但具有多段伸出之外伸撐座者,得依原廠設計之允許外伸長度作業。 三、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之連絡正確,應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作業等必要措施。 四、不得搭載勞工。但設有乘坐席位及工作台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 六、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七、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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