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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應使駕駛採取下列措施。但有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不在此限: 一、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 二、採取預防高空工作車逸走之措施,如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於穩定狀態。
  2. 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前項駕駛離開駕駛座,雇主應使駕駛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高空工作車於穩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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