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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高壓氣體,係指下列各款: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除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2. 前項高壓氣體不適用於高壓鍋爐及其管內高壓水蒸氣,交通運輸如火車及航空器之高壓氣體、子反應裝置有關之高壓氣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不易發生災害之高壓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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