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係指由氣體集合裝置、安全器、壓力調整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可燃性氣體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2. 前項之氣體集合裝置,係指由導管連接十個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或由導管連結九個以下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中,其容器之容積之合計在氫氣或溶解性乙炔之容器為四百公升以上,其他可燃性氣體之容器為一千公升以上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