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下列規定: 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 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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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下列規定: 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 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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