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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1 條
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 二、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 三、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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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1 條的規定,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 二、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 三、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條等相關法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的工作環境及勞工的安全健康負有保護義務。在上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1 條中,對於氣體裝置室的建造材料和氣體漏洩等情況均有具體要求,旨在保障勞工的安全和健康。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規定,如果氣體裝置室的建造材料不符合輕質且不燃性的要求,或者室內氣體漏洩後無法及時排出,可能導致勞工的安全受到威脅,違反了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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