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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41 條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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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1 條的規定,雇主對於電氣機具的帶電部分,在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而可能引起感電之虞者,應設置防止感電的護圍或絕緣被覆。這表示雇主有責任確保電氣設施的帶電部分得到充分的保護,以避免勞工因接觸或接近而遭受感電的危險。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施工場所中,有帶電的電線暴露在勞工工作的範圍內,雇主就有責任設置護圍或絕緣被覆,以防止勞工意外接觸而感到電。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勞工在工作場所中的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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