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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42 條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之危險,應設置合乎下列規定之護罩: 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 二、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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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2條,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垂電燈等,應設置合乎規定之護罩,以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之危險。具體而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的構造,並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的材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工作現場使用攜帶型電燈或架空懸垂電燈時,未設置符合規定的護罩,並且造成員工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感電或燈泡破損的情況,則這家公司即違反了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2條的規定。因此,公司應當注意遵守相關規定,為工作現場提供安全的照明設施,以確保員工的職業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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