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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43 條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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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雇主應依以下狀況設置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以避免漏電而造成的感電危害。第一,當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的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時。第二,當在含水或其他導電度高的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時。第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的臨時用電設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建築公司使用了移動式的電動機具在施工現場,而該施工現場地面濕潤,符合第二條的情況,那麼根據該法規,雇主應設置適合規格的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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