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6 條,雇主對勞工在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這表示雇主需要提供相應的設施,以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導致感電危害的發生。 舉例:假設一家工廠中有高壓電氣設備,根據此條款,雇主應該提供定期檢查和保養絕緣部件的安排,以確保絕緣被覆不會破損或老化,進而避免感電危害的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