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類似場所之特高壓電路,其連接狀態應以模擬線或其他方法表示。但連接於特高壓電路之回路數係二回線以下,或特高壓之匯流排係單排者,不在此限。
這部分的法條規定了對於特高壓電路連接狀態的表示方式,並且針對連接數量進行了限制的規定。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7條第1項,對於特高壓電路的連接狀態應以模擬線或其他方法表示,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受此限制。例如,特高壓電路的回路數係二回線以下,或特高壓之匯流排係單排時,則不需要按照此規定進行表示。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7條第1項的具體規定及例外情況進行舉例說明,以證明對特定情況下連接狀態不需要進行特定表示的合法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