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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溫度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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