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以便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快速停止機械運轉。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安全。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像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等均有明文規定雇主對於使用危險性機械應有符合標準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如防止機械引起的危害等。在上述案例中,就有提及使用動力運轉的機械缺乏緊急制動裝置,導致了對勞工的危害,因此這項規定在該案中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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