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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29 條

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鋼筋應分類整齊儲放。 二、使從事搬運鋼筋作業之勞工戴用手套。 三、利用鋼筋結構作為通道時,表面應舖以木板,使能安全通行。 四、使用吊車或索道運送鋼筋時,應予紮牢以防滑落。 五、吊運長度超過五公尺之鋼筋時,應在當距離之二端以吊鏈鈎住或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以防擺動。 六、構結牆、柱、墩基及類似構造物之直立鋼筋時,應有適當支持;其有傾倒之虞者,應使用拉索或撐桿支持,以防傾倒。 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 八、鋼筋不得散放於施工架上。 九、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加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但其正上方無勞工作業或勞工無虞跌倒者,不在此限。 十、基礎頂層之鋼筋上方,不得放置尚未組立之鋼筋或其他物料。但其重量未超過該基礎鋼筋支撐架之荷重限制並分散堆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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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29 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這些規定主要是在保護從事鋼筋混凝土作業的勞工安全。例如,在第四款中提到要求使用吊車或索道運送鋼筋時,應予紮牢以防滑落,這就是在保障鋼筋運輸過程中的安全。另外,根據法條要求鋼筋應分類整齊儲放,以及暴露的鋼筋應採取彎曲、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這些都是為了提高工作場所的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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