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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3 條

  1. 1.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2. 2.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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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條文可知,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3條是針對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作業的指派及管理作出規定。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雇主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並防止墜落、崩塌等之虞之危害,違反此規定者可能會被處以罰鍰。在進行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作業時,雇主應指派作業主管,並落實決定作業方法、檢查材料、監督勞工使用個人防護具等事項。假如勞工或其他人員未遵守相應規定,作業主管應管制其進入作業,並確保作業場所的安全。以上述法條為依據,可舉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作業中未落實檢查材料、工具、器具不良品汰換,導致勞工受到傷害的案例為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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