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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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從事構造物拆除作業之勞工,應使其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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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65條,雇主對於從事構造物拆除作業之勞工,應使其佩帶適當的個人防護具。這項條文的目的在於保障從事構造物拆除作業的勞工不受傷害,提供適當的保護。例如,在案例中,如果勞工在構造物拆除作業中未佩帶適當的個人防護具,且發生了事故導致傷害或死亡,雇主可能會被認定違反了這項法規。這項條文的出處是"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並且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及法律解釋,以確保勞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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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