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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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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應於該通道設置護籠等安全設施,以防車輛之碰撞危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3條,當雇主構築施工架時,如果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的情況,就應該設置護籠等安全設施,以防止車輛發生碰撞危險。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的相關規定,雇主對於事業場所的安全設備有個具體的義務,比如防止崩塌等虞之作業場所引起的危害。例如,在條文中提到的案例中,如果雇主未在施工架附近或跨越車輛通道的地方設置護籠等安全設施,就有可能觸犯了此條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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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3 條規定:「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應於該通道設置護籠等安全設施,以防車輛之碰撞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