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引起職業災害,雇主應致力確認所使用物質之毒性,尋求替代物之使用、建立適當作業方法、改善有關設施與作業環境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毒性,並尋求替代物的使用,以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引起職業災害。在參考資料中,有關案例中提到了R00公司違反了勞工安全衛生法、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等相關法規,致使員工長期接觸、吸入、食入化學物質,所以可以與法條內容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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