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於儲槽之內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派遣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 三、確實將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自儲槽排出,並應有防止連接於儲槽之配管流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措施。 四、前款所採措施之閥、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 五、作業開始前應全部開放儲槽之人孔及其他無虞流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開口部。 六、以水、水蒸氣或化學藥品清洗儲槽之內壁,並將清洗後之水、水蒸氣或化學藥品排出儲槽。 七、應送入或吸出三倍於儲槽容積之空氣,或以水灌滿儲槽後予以全部排出。 八、應以測定方法確認儲槽之內部之有機溶劑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九、應置備適當的救難設施。 十、勞工如被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時,應即使其離開儲槽內部,並使該勞工清洗身體除卻污染。
從參考資料中可以找到有機溶劑中毒防治規則第22條的相關內容。根據此法條,當雇主安排勞工從事特定作業時,應該提供輸氣管面罩並確保勞工佩戴。其中,包括從事有機溶劑作業的場所或通風不充分的室內作業場所,在這些地方工作的勞工需要使用輸氣管面罩以防止吸入有機溶劑蒸氣。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工免受有機溶劑中毒的危害。 例如,在參考資料中提到了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7款及缺氧症預防規則第4條、第27條規定,針對使用輸氣管面罩及其性能的要求有明確的規範。這項法條與參考資料中的範例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可以作為解釋法條意義的有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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