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八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熔接、熔斷、熔鉛噴布或真空作業等塗布及表面上光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作業場所,應設置儲存浮渣之容器。
從上述法規可以看出,鉛中毒預防規則第11條針對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作業時的防護措施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一款指出,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熔接、熔斷、熔鉛噴布或真空作業等塗布及表面上光之室內作業場所,雇主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以確保工作者在操作這些作業時能夠有足夠的空氣流通。第二款則指出,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作業場所,應設置儲存浮渣之容器,以妥善處理產生的廢棄物。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工的健康,避免因工作環境而導致鉛中毒等職業病的發生。 參考資料: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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