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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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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但第一款至第三款勞工有遭鉛污染之虞時,應提供防護具: 一、與其他作業場所有效隔離而勞工不必經常出入之室內作業場所。 二、作業時間短暫或臨時性作業。 三、從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熔融、鑄造或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使用轉爐從事熔融之作業場所等,其牆壁面積一半以上為開放,而鄰近四公尺無障礙物者。 四、於熔融作業場所設置利用溫熱上升氣流之排氣煙囟,且以石灰覆蓋熔融之鉛或鉛合金之表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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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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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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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24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但第一款至第三款勞工有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