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工確實已戴用有效呼吸防護具者,不在此限。
根據鉛中毒預防規則第41條,雇主有義務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若有鉛塵溢漏情形,應立即停止作業,除非是臨時性作業且勞工已經戴上有效的呼吸防護具。此項規定旨在保護勞工免受鉛中毒的危害。 在提及上述條文的參考資料中,有一篇刑事判決書認定了興業公司違反了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規定,致使勞工罹患鉛中毒及神經病變。根據此案例,可以認定雇主應該要求勞工停止作業,以防止鉛塵溢漏所引起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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