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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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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工確實已戴用有效呼吸防護具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鉛中毒預防規則第41條,雇主有義務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若有鉛塵溢漏情形,應立即停止作業,除非是臨時性作業且勞工已經戴上有效的呼吸防護具。此項規定旨在保護勞工免受鉛中毒的危害。 在提及上述條文的參考資料中,有一篇刑事判決書認定了興業公司違反了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規定,致使勞工罹患鉛中毒及神經病變。根據此案例,可以認定雇主應該要求勞工停止作業,以防止鉛塵溢漏所引起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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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41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