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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42 條

  1. 1.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自焙燒爐中取出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烘燒爐口設置承接容器,以儲存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 二、應設置長柄工具或採取機械取出方式。
  2. 2.前項設備之使用,應公告使作業勞工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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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訊來看,我無法找到具體的「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42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就此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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