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48 條
雇主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適當儲存。 二、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漏洩時,應即以真空除塵或以水清除之。 三、塊狀之鉛、鉛混存物,應適當儲存,避免鉛塵污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鉛中毒預防規則第48條,根據參考資料所述,雇主在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適當儲存。 舉例:興業公司儲存鉛材料時,應將其放置於不致漏洩的密閉容器中。 二、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漏洩時,應即以真空除塵或以水清除之。 舉例:興業公司應即時以真空除塵或水清除漏洩的鉛粉。 三、塊狀之鉛、鉛混存物,應適當儲存,避免鉛塵污染。 舉例:對於塊狀的鉛材料,應適當地儲存,避免鉛塵污染的情況發生。 依據上述法規,可以看出對於鉛、鉛混存物的儲存與使用有著明確的規範,以預防鉛中毒的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