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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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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作業時,僅適用第一章及本章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一、作業場所熔融鉛或鉛合金之坩堝、爐等之容量,總計不滿五十公升,且於攝氏四百五十度以下之溫度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或鑄造。 二、臨時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作業或從事該作業場所清掃之作業。 三、於隔離室以遙控方式從事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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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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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49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作業時,僅適用第一章及本章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