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勞工有因缺氧致墜落之虞時,應供給該勞工使用之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根據缺氧症預防規則第26條,雇主在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如果勞工有因缺氧致墜落之虞,則應提供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給該勞工使用,並確保勞工確實使用。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根據勞動安全檢查報告書的調查結果,針對在經被告所屬勞動檢查處派員實施職業災害檢查時,發現原告於作業場所內從事模板拆除作業,未採取適當換氣及實施作業環境測定等必要措施,認仍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的情況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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