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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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工作者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應採取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之必要措施。但關閉驅動源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停止運轉實施檢查相關作業時,則不適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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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31條,雇主在讓工作者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應當採取第24條至第30條所規定的必要措施。但是,在關閉驅動源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停止運轉實施檢查相關作業時,則不適用第24條及第26條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在進行機械設備的維修作業時,雇主應該對工作者進行相關的教育訓練,並且在關閉驅動源進行維修作業時,需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這一點可以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得到相應的支持,該法條規定雇主對於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必須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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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