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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工作者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應採取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之必要措施。但關閉驅動源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停止運轉實施檢查相關作業時,則不適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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