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對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實施各部安全狀況之檢點: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制裝置性能。 二、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 三、鋼索運行狀況。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52 條,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實施檢點,特別是在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級以上地震後的情況下。這些檢點包括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制裝置性能、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以及鋼索運行狀況。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保險法第 90 條,雇主有義務在工作場所設置符合標準的安全衛生設備,以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的危害。同時,根據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的規定,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以上法條和規定,要求雇主必須確保起重機的安全狀況,尤其是在可能出現風速或地震等特殊情況下。這項要求的目的是保障勞工的安全,並且在發生災害時,雇主和承攬人有連帶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